[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6-4-5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朝鲜禁运下列产品:
一、禁止自朝鲜进口煤炭、铁、铁矿石,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 被认定完全是为了民生目的、不涉及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创收的交易。
进口属上述交易的,须在进口报关时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附件2)。若据可信情报证实该交易不是为民生目的或与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有关,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2. 证实不是朝鲜原产的、而是经由朝鲜运送的完全是用于从罗津港(Rason)出口的煤,且此类交易不涉及为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第1874(2009)、第2087(2013)、第2094(2013)或第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活动创收。
进口属上述交易的,企业须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申请,经由商务部提交给外交部,由其向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通知报备后,企业方可进口。企业进口报关时需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附件3)和原产地证明。若据可信情报证实该交易不属于此类例外,海关部门不予放行。
二、禁止自朝鲜进口黄金矿、钛矿、钒矿及稀土矿物。
三、禁止对朝鲜出口航空燃油,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航空燃油、煤油类火箭燃料,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已逐案特别批准向朝鲜转让已核实用于满足基本人道主义需求的航空燃料,但须做出特别安排以有效监测运送和使用情况。
2. 向朝鲜境外的民用客机销售或供应仅供在往返朝鲜飞行期间使用的航空燃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5日
责编:郭妍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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