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的银行制度

2016-02-04 09:31:02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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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2年朝鲜的新任领导人金正恩上任后,朝鲜出台了一系列新经济政策,在原有四个经济特区的基础上,又先后设立了26个经济开发区,颁布和补充修订了相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在关税、税收、金融等方面为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明确了鼓励外资投资领域,借此加快推进经济发展。《东北亚论坛》继2014年第1期刊登“朝鲜学者纵论朝鲜经济走势(笔谈)”之后,时隔两年,我们再次邀约朝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与金日成综合大学经济学院和法学院的多位学者就朝鲜当前经济发展实施的具体政策法规进行详细阐释与分析,从而了解新形势下朝鲜经济新成就,以飨读者。

[作者简介]金哲,朝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李哲雄,朝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金英俊,朝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李明淑,金日成综合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译者]张慧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金香丹,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朝鲜的银行制度

〔朝〕李 哲 雄

银行制度一般指负责资金信贷、流通的机构及其发挥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运营秩序。朝鲜的银行制度以社会主义所有制为基础,是主体性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朝鲜银行制度从资金层面保障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旨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当前朝鲜的银行制度由中央银行制度和商业银行制度两部分构成。

一、中央银行体系及职能

(一)中央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是内阁直属执行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执行有关银行部门的党的路线与政策。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唯一发行银行,是国家货币资金流动的中心,在银行体系中具有支柱性作用。中央银行在各道、市、郡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道总支行在中央银行指导下,对市、郡支行行使指导职能,并承担辖区金融交易。各市、郡支行在中央银行及道总支行的指导下,以相关地区机构、企业为对象执行业务,是银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执行单位。

中央银行各机构主要从事货币发行与流通、全国货币结算、向国家供给资金、固定财产登记及评估、收支国家预算收入、贷款、储蓄等业务。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1. 发行货币与调节货币流通量

发行货币与调节货币流通量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货币发行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发行银行券增加货币流通量的业务。当朝鲜实行新货币政策或进行货币互换时,中央银行根据当期货币流通量及抵押物情况发行银行券,增加货币流通量。此外,当全国现金收入低于支出时,中央银行也会额外发行银行券。

朝鲜发行货币遵守中央集权原则,由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银行是朝鲜唯一发行银行,亦是调节货币流通量的指挥中枢。中央银行在“现金规划”基础上,保持合理的货币流通量。当某季度按现金规划支出的资金超过现金收入时,中央银行发行部分差额银行券。

当全国现金支出超出收入时,中央银行在其发行限额内,将补充发行银行券。朝鲜发行机构开展工作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基于物质担保发行货币。第二,遵照货币发行计划组织货币发行。第三,中央集中组织发行货币。

货币调节对保障货币流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货币调节是以保障货币流通稳定为目标,增加或减少货币流通量的业务。朝鲜由中央银行在现金规划基础上进行货币调节。货币调节能够保障一国通货稳定,有利于国民经济管理与运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与朝鲜其他国民经济计划不同,货币调节以季度为周期,对每日增加或减少的货币流通量进行调节。因为在季度计划限额内的生活费、旅费及其他现金支出每日皆有浮动。当市、郡支行的现金支出超过支行流通货币限额或现金支出超过现金收入导致流通货币超出支行限额时,相关机构应报告道总支行,由其接手调节任务。

朝鲜全国性货币调节由中央银行总行进行。当货币需求量大于供给时由中央银行总行制定发行对策,反之制定回笼货币对策。

(1)调节货币(即超值准备金)(译者注)

调节货币是中央银行为了有效调节各时期、各地域货币流通量所持有的现金。在执行现金规划的过程中,各时期、各地区银行机构的现金收入与支出难免出现差异。有鉴于此,中央银行有必要保留一定量现金对其进行调节。中央银行所持有的调节货币限额由内阁决定。朝鲜施行的货币调节制度加强了中央集中发行秩序,对有计划调节流通货币具有重要意义。

(2)流通货币(中央银行票据,译者注)是指中央银行各支行为满足机构、企业、居民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一定金额,是银行在其限额内持有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是货币回笼与货币投放的总和。中央银行票据限额由内阁确定。中央银行总行在内阁批准的限额范围内制定各道、市、郡支行的中央银行票据限额。当中央银行票据持有量超过限额时,超出部分将转移至调节货币。中央银行总行在综合考虑各支行经营情况、现金交易规模、地方经济发展状况、日现金收入与支出等指标基础上,制定各支行持有中央银行票据限额,以保障现金出纳业务的顺利进行。

2. 制定与执行现金规划

现金规划是规定一定时期现金收入规模与来源、现金支出量与方向的国家计划,是朝鲜货币调节的基本措施。中央银行根据现金规划进行货币投放与回笼,有计划地增加或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

朝鲜现金规划工作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分别是制定现金规划方向;草拟现金规划并提交内阁;下发并执行内阁批准的现金规划。

中央银行制定以季度为单位的年度现金规划,有计划的调节现金流通量。一般而言,机构、企业上交的现金规划书是制定现金规划的基础。现金规划书体现了机构、企业全部现金收入及支出的详细内容。现金规划采用从机构、企业总货币交易中减去非现金交易及用于自身支出的现金收入的方式进行。机构、企业在综合参考国民经济计划、财政计划、经费预算、上一季度现金规划执行情况等信息基础上制定现金规划书。

朝鲜制定的现金规划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现金收入项目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配给服务收入、便利服务收入、粮政服务收入、运输收入、旅游收入、经营收入、邮电业务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其他收入、存款收入、汇款收入。

现金支出项目包括生活费支出、奖金支出、奖学金支出、养老补助金支出、分配资金支出、收购资金支出、旅费支出、购买物资资金支出、其他支出、存款支出、汇款支出。

现金规划是规定朝鲜全部现金收入与支出的国家计划,所有机构及企业均应切实执行。中央银行各支行有效组织、指导机构及企业切实执行每季度、每月、每项计划对完成现金规划具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各机构在执行现金规划时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监管与指导。

(1)监管实际现金收入和支出,并与计划做对比分析;

(2)及时监管与控制各机构销售情况;

(3)银行各支行(制定现金规划的末端单位)将一定时期现金规划执行情况上报上级银行;

(4)制定当机构、企业超额完成月、季度现金收入计划时允许其利用部分超额收入的机制;

(5)采取措施,督促各机构严格遵守现金规划纪律与现金出纳纪律。

3. 结算

结算是对各交易单位应收应付账款进行清算的银行业务。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也与其他国家具有经济联系,结算制度非常必要。

在社会主义社会,结算是实现经济管理合理化、促进扩大再生产、发展对外关系的重要方法。结算按照货币活动范围不同分为国内结算与国际结算。国内结算按货币交易类型不同分为现金结算与非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用现金收取、支付的结算方式,非现金结算是通过银行账户划转资金的结算方式。

朝鲜的非现金结算在以下原则下进行:

(1)将所有机构、企业的货币资金集中到银行,各机构只能通过银行进行货币交易;

(2)及时处理机构、企业的付款要求;

(3)付款要求只能在机构、企业账户范围内进行。

朝鲜非现金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结算、立即支付结算、付款委托结算、付款请求结算等方式。汇付是由付款机构或企业填写汇款委托书交于银行,银行从其账户划转相应资金至收款企业的结算方式。立即支付是以付款方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即收款方将付款方提供的立即支付单交于银行,银行将对应金额转入收款方账户。付款委托是指付款方委托银行将一定金额资金支付给收款方的结算方式。付款请求结算是在收货方确认供货方交于银行的支付请求书后进行资金划转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的特点为物资供给早于资金支付。实行付款请求结算的对象包括物资款项、违约金、补偿金、滞纳金等,与立即支付结算具有差别。

4. 资金供给

资金供给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资金供给指社会主义国家在非返还原则基础上,有计划地向国家机构、企业提供基本建设资金、维修资金等经营所需资金。资金供给是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合理经营国有企业而产生的新经济概念。资金供给与还本付息的贷款存在本质性差异。首先,资金供给具有非返还性。这是因为资金供给是在国家所有制范围内进行的资金保障,是执行国家计划所必要的资金。其次,资金供给具有计划性。资金供给的计划性以国民经济的计划性为基础。资金供给旨在保障国有企业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必要的资金,因此资金供给计划必然与执行人民经济计划紧密相连。再次,资金供给来源是国家预算资金等国家资金。最后,资金供给不收取利息。

根据货币资金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资金供给分为基本建设资金供给、维修资金供给、流动资金供给、经费预算资金供给。基本建设资金是与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相关的国家资金支出,是社会主义积累的实现形式。维修资金供给是与固定资产维修相关的资金支出。流动资金供给是保障国家机构、企业储备物资等其他物资及独立核算制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计划所需流动资金的资金支出形态。经费预算资金供给是面向预算制机构的国家资金支出,是保障国家管理和劳动人民社会文化生活需求的资金供给。

5. 组织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取与支出

从财政角度持续监管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机构、企业准确执行国家预算是国库“掌门人”——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国家预算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财政计划,国家将全国人民创造的财富集中起来,有计划地分配、利用到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各领域。

中央银行按照国家预算收取预算收入并支付预算支出,从财政方面监管各机构、企业准确执行国家预算。朝鲜将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实现的社会净收入及其他货币资金通过交易收入、国家企业利润、固定资产使用费、协同团体利润、社会保险费、财产销售及价差收入等形式集中到国家。

银行在组织收取国家预算资金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银行促进人民经济各部门机构、企业按时向国库缴纳国家预算收入。银行在机关、企业办理支付申请业务时(销售物品后申请支付),要求申请人同时向国库提交国家预算缴纳申请书;另一方面,国家预算收入根据项目、机构、企业的不同分类分别收取。

此外,正确组织并执行预算资金支出是银行承担的业务之一。首先,银行严格按照国家预算对预算计划内的用途及项目支付资金,不能支付任何预算外资金。其次,银行对各预算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其范围内支出预算资金,提高了各单位在国家预算执行中的责任性。最后,最大限度节约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支付预算内项目的不必要资金银行不应支付。同时,银行结合贷款等其他监管措施,防止预算资金浪费等财政违规现象出现。

6. 贷款

贷款是为机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方式。贷款以还本付息为前提,有计划地保障机构、企业经营中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是银行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主义管理体制下,生产资料所有形式不同,企业经营相对独立,对货币资金的供求差异较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使用银行贷款。即国家将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以贷款形式补充机构、企业的资金需求,并对贷款的利用进行管理。

朝鲜的贷款与资本主义贷款具有本质差别,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贷款也有差异。第一,贷款对象是社会主义机构、企业;第二、机构、企业用自有资金填补经营成本后不足部分可贷款;第三,贷款利率应有效控制贷款规模。朝鲜的贷款利息不是保障银行盈利的方式,而是促进社会主义机构、企业改善经营活动的经济措施。

贷款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第一,计划原则。计划原则是指基于贷款需求制定贷款计划,应顺应物资计划性流动趋势。第二,偿还原则。偿还原则是指银行限定偿还日期,贷款机构到期还款。第三,担保原则。担保原则是指贷款以物资担保为基础,但与企业完成计划无关的积压搁置的物资不视为担保物。

朝鲜根据贷款期限将之分为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向从事周期为1年以下生产活动的机构、企业提供的贷款。主要包括:

(1)购买执行国民经济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商品、物资,或生产、建设及流通活动中需要的资金;

(2)一次性购买大量进口商品、普通商品、季节性物资、节日物品时所需资金;

(3)机构、企业流动资紧缺,短期急需的经营资金;

(4)国家给予流动资金较少的新成立的企业需要的资金。

长期贷款是向从事长周期生产活动或长期需要流动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贷款方式。主要包括:

(1)长周期生产活动所需资金,如滩涂农场7年,种植桑树5年;

(2)长期需要流动资金;

(3)恢复经营损失相关所需资金,如经营损失恢复贷款3年。

根据贷款规模不同,贷款可由当地银行提供,或在上级机构做担保的条件下经中央银行或道支行批准后提供,大规模贷款需要得到内阁批准。贷款金额需在限定时间内偿还。当借款机构具备充足资金还款时,在贷款期限内可随时偿还,未按时偿还时按逾期贷款处理。贷款不能通过其他贷款或新贷款偿还,只能利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资金偿还。

此外,机构、企业应按时缴纳利息。利息分为期限内偿还利息与逾期偿还利息。机关、企业所每月向贷款银行缴纳利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缴纳利息。贷款利息天数计算时,每月按30天、1年按360天算。当贷款机构未能按时还款时,还款期限次日起计算逾期偿还利息。

朝鲜贷款形式经历了如下变化:

1945年至1963年——超额贷款、长期贷款、短期贷款;

1964年至1985年——国有企业贷款、协同团体贷款(包括协同农场贷款、协同组合贷款、信用资源补充贷款等)、其他贷款(副业经营贷款等);

1986年至1992年——国有企业贷款、协同团体贷款、其他贷款;

1993年至2000年——国有企业贷款(计划贷款、调节贷款、补充贷款、结算贷款)、协同团体贷款、其他贷款;

2001年至2002年4月——本金贷款、补充贷款、不足资金贷款、金融机构贷款;

2003年5月至2006年——补充贷款、不足资金贷款、金融机构贷款;

2007年至今——长期贷款、短期贷款。

7. 储蓄

储蓄是集中居民闲置资金的一种方式。储蓄对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发展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储蓄能够将居民闲置资金集中起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其次,储蓄有利于稳定货币流通。储蓄能够降低现金流通量,有利于货币调节工作。通过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银行券发行、出纳、会计等流通成本,能够使用相同现金量满足更多的现金需求;最后,储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朝鲜在组织储蓄工作时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引导劳动者自愿进行储蓄;第二,有计划地组 织储蓄。即制定储蓄收入、储蓄支出、储蓄余额计划,在计划基础上组织储蓄活动;第三,保障便利性。即为劳动者进行储蓄与提取存款提供便利;第四,严格保密存款信息,保护劳动者个人财产。

储蓄形态主要有普通存款(利率为4.5%)、抽奖存款、预备存款(利率为5.25%)、过冬存款(利率为4%)等。普通存款是指不规定储蓄期限与储蓄额,采用随存随取形式的储蓄方式,便利性较高。抽奖存款可随时存取,并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抽奖,中奖的储户可得到一定奖励。预备存款是指规定一定期限,到期后才可提取存款的储蓄。过冬存款是指机构、企业所为过冬进行储蓄,到期领取的储蓄方式。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以存款为资金来源进行贷款,赚取利差的银行机构。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

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有存款、开设与管理贷款账户、国内与国际结算、票据与证券的收购与贴现、外汇交换、担保、金融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及其他业务。

第一,商业银行可吸纳存款,集中闲置资金。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严格遵守自愿原则与保密原则,当存款人提出取款要求时银行应及时支付本金与利息。为保证及时满足提款要求,商业银行持有一定金额支付准备金,禁止用于其他用途。此外,商业银行将自有资金与吸纳存款的一定比例(中央银行规定)准备金存放在中央银行。

第二、商业银行可对机构、企业发放贷款,为其提供改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商业银行与贷款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后,为其提供贷款。但提供贷款之前贷款申请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交担保或抵押。商业银行在国家制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境外业务,如对外结算、证券贴现与收购等业务由国家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商业银行可进行外汇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时应在国家制定的基准汇率与浮动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朝鲜元与其他货币的买入价与卖出价。

第四,商业银行可满足交易者的要求,以发行信用证或担保证等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交易者的经营情况、信用等信息,并为其作担保。

第五,商业银行可申请中央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融资,亦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六,商业银行还可与中央银行进行货币交易。货币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交换朝鲜元与其他货币的活动。当商业银行朝鲜元需求大时,将其持有的外汇出售给中央银行换取朝鲜元,当外汇需求大时用朝鲜元换取外汇。

此外,中央银行可委托商业银行执行固定资产登记业务及国库代理业务。经中央银行批准后可从事贵金属交易。

1. 朝鲜商业银行情况

商业银行在按照中央银行制定的准则从事国内银行业务的同时,与境外银行建立交易联系,执行对外结算业务。商业银行在与其他国家建立、发展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朝鲜商业银行有贸易银行、大成银行、大同信用银行、高丽银行、朝鲜统一发展银行、朝鲜光善银行、高丽商业银行、柳京商业银行、HANA银行、第一信用银行、端川商业银行、鸭绿江开发银行、朝鲜合营银行、奥罗银行、黄金三角洲银行、日心国际银行、国际展览银行、朝鲜大中华商业银行、开发信用银行、国际产业开发银行、第一居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牡丹峰银行、真诚合营银行、民事合作银行等。

2. 朝鲜银行体系发展进程

1946年4月朝鲜设立了协同性质的信用机构——农民银行,以农民出资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向农民提供农业贷款。

随着银行国有化的推进,1946年10月9日朝鲜设立了自主民族银行——中央银行,在民主主义中央集权原则下,为建立社会主义银行制度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1958年10月农民银行更名为农业银行并成为国有银行,主要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59年5月,农业银行并入中央银行。随着朝鲜对外经济贸易日渐扩大,银行业务向专业化发展,1950年1月设立了建设资金银行,1959年11月设立贸易银行,着力保障基本投资资金、促进对外经济贸易。

1964年朝鲜对银行体系进行改革。为促进金融业务专业化,加强银行监管职能,朝鲜将建设资金银行合并到中央银行,并设立了产业银行。此后,中央银行主要承担全国货币调节与资金供给业务,产业银行从事信用交易并对协同农场进行财政监管。此后,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现实需求出发,1976年产业银行合并至中央银行,资金融通相关工作由中央银行执行。

(来源:吉林大学东北亚论坛)

责编:吕文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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